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
(资料图片)
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等
法律、法规以及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
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独立意见
经审议,我们认为: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
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,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
影响。该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
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
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
的情形。我们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。
二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
经审议,我们认为: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项目建设的
需要,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,优化募投项目之间的资源配置,可有效推
进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,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。本次审议事
项不存在违规使用、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,募集资金的
使用方式、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
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
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》
《上海
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规和规
范性文件的规定。我们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。
特此意见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
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)
独立董事签字:
童水光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
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)
独立董事签字:
卢 鹏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
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)
独立董事签字:
韩玲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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