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司法审判实践中,我们所了解的强奸案件都是男性违背女性的内心真实意愿,强迫女性和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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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女性本身力量比较柔弱,面对男性的强壮,有时难以反抗,所以在普通大众的观念里,这种案件的犯罪人受害者都是男性,而受害人都是女性。
可是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,颠覆了我们的认知。身强体壮的女子竟然在电梯里将醉酒的男子“强奸”了,男子被侵害后直呼“我太痛苦了”。但是法律又不能以“强奸罪”对女子进行处罚。
难道男子就这样白被“侵犯了吗”?被“强奸”男子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?让我们一起来看法律如何惩罚这位“女强奸犯”。
马某今年22岁,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业务员。虽然刚参加工作两年,但凭借自己突出的工作能力,和踏实能干劲头,赢得了领导对他的青睐。
因此领导在外出谈业务,见客户时都会带着马某。这天,马某像往常一样和领导外出谈业务,在谈业务的过程中,陪客户喝酒是马某的一项“工作任务”。
即使马某不愿意,但是为了顺利签合同,赢得领导的器重,他只能硬着头皮和客户喝了几杯。几杯酒下肚后,虽然有些迷糊,但是马某的意识还是比较清醒的。
在饭局结束后,马某殷勤地将领导和客户送上车,自己也打车回家了。回家路上,马某的女朋友还不断给他发来消息,问他什么时间能到家。
因为担心他喝了酒走路不安全,所以女朋友表示自己会去门口接他。不一会,马某就到了家楼下。他走到电梯旁,等电梯来后,他像往常一样走进电梯。
而和他一起进入电梯的,还有一位看起来30多岁左右的女子,虽然马某喝了酒,但是他的嗅觉还是很灵敏的,他闻见该女子身上有酒味,可见她也喝了酒。
起初,马某并没有太注意该女子。可是没想到,这名女子主动搭讪马某,说道“小哥哥,你长得真帅啊”,光搭讪还不行,这名女子竟然扑向了马某。
马某立刻躲闪,他恨不得电梯快些到达自己家的楼层。可是,电梯的速度毕竟有限,女子的行为越发嚣张,接下来竟发生了一件让马某特别痛苦的事情。
马某虽然意识还比较清醒,可是受酒精作用的影响,他没有太多的力气。而旁边的女子又不是像普通女性那么柔弱,她身强体壮,力气特别大,看着像是经常健身的样子。
她在第一次扑向马某时,马某顺利躲开了,可该女子不死心,继续扑向马某,这一次马某没来得及躲开,被该女子抱在怀里。马某努力挣脱,可酒精的麻痹作用让他失去了力气。
而抱着她的女子见马某挣脱不了自己的怀抱,更加肆无忌惮,竟然将手伸向马某的裆部,然后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,将马某的裤子一把切下来。
随即又将自己的衣服和裤子脱了下来。面对女子如此大胆的行为,马某努力反抗,可女子力气实在是大,自己刚才挣脱过程中又耗费了太多力气,任凭女子强迫他发生了性关系!
事后,女子穿上衣服,竟然像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一样大摇大摆地走了。等到马某反应过来,电梯已经到了自家楼层。出了电梯,马某见到了自己的女朋友。
而此时马某脑子里都是自己在电梯里被女子侵犯的画面,即使是自己不情愿,可也没能阻止事情的发生,他觉得非常对不起女朋友,于是一直低着头不说话。
女朋友见马某心情低落,以为他和客户没有谈成生意,工作不顺利,便关切地上前询问。面对女朋友的关心,马某心里更加难过和愧疚。
在女朋友的再三询问下,他终于忍不住了,嚎啕大哭,“我太痛苦了,我在电梯了被一个女的给强奸了”。面对马某的回答,女朋友惊讶不已。
她不知道刚才男友到底经历了什么事情,她很快冷静下来,向马某询问。而马某也是将电梯里发生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女友。
女友觉得马某不能白白被侵犯,于是他们一起去派出所报了警。面对此等奇葩之事,民警也是头一次见男人被女人强奸。
于是立刻立案展开调查,通过调取小区和电梯内的监控录像,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人“张某”。
办案民警立刻将张某传唤到了派出所,张某见自己所作所为都有监控能够证明,深知自己无法辩驳,主动向民警交代了案件事实。
原来该女子今年35岁,事业有成的她,感情之路却特别不顺利。她也曾交往过几个男朋友,可是他们对她都是别有用心,看中的都是她的金钱,没有一个人是真情实意地和她交往。
久而久之,张某对男人失去了信心,并且发生自己不会再找男朋友,一个人生活也挺好。可嘴上这么说,但是已经35岁的她也会有孤独寂寞的时候。
也希望有人能够陪在自己身边,嘘寒问暖。可这种孤独寂寞感无处发泄,她只好借酒消愁。案发当天,她在电梯里看见年轻,长相帅气的马某,一时之间被马某迷住。
那时她又喝了酒,在酒精的作用下,心中孤独寂寞的感觉更加强烈,所以面对马某,她总想与他发生点关系,一时没有忍住,这才侵犯了马某。
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,给马某带来的伤害感到十分抱歉。可是抱歉又有什么用呢,她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啊。
虽然张某在电梯里强迫马某和她发生了性关系,侵犯了马某性的自主决定权,表面看来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但是法院却不能按照强奸罪来追究犯罪人张某的刑事责任。
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,是指犯罪行为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,采用暴力,威胁,恐吓或者是其他的手段违背了被害妇女的意志,强迫被害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但是值得一提的是,该条对强奸罪的规定,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。所以构成强奸罪,要求侵犯的对象是女性,而男性不能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对象。
在这个案件中,即使赵某在电梯内违背马某的意愿,强迫马某与她发生性关系,但是张某是女性,她侵犯的又是男性的自主决定权。
所以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条件,因此不构成强奸罪。虽然不能以强奸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,但是法律不会对张某侵犯马某的行为坐视不管。
《刑法》第237条规定了猥亵罪。他是指行为人,采用暴力,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,强制猥亵被害人,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。
在本案中,张某侵犯马某的行为,可以构成猥亵罪。因为猥亵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,猥亵罪的被害人既可以是男性,也可以是女性。
首先,猥亵罪的行为主体为年满十八周岁,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。本案中张某已经35岁,而且精神正常,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符合该罪的主体条件。
其次,猥亵罪的客体是犯罪行为人侵犯了刑法对自然人性的羞耻心的保护。张某对不顾马某的反抗,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,侵犯了马某性的羞耻心和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,符合猥亵罪的客体要件。
再次,猥亵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、胁迫手段威胁他人的行为。
张某在马某明确表示拒绝后,依然扑向马某,趁马某酒后无力,使用暴力扯下马某裤子,这种表现符合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。
最后,猥亵罪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心理。
张某明知马某不愿意,但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内心欲望,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到马某,却依然追求与马某发生性关系,这种故意的变态心理符合猥亵罪的主观要件。
有人会说,张某是在醉酒后实施的侵犯马某的行为,张某酒后意识不清,会不会阻却她构成猥亵罪呢?
当然不会,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醉酒确定为阻却违法犯罪的理由,所以即使张某喝了酒,也不能成为她不构成猥亵罪的理由。
据了解,因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积极向马某道歉,并且马某也原谅了她,所以最终警方对她做出了从轻处罚。对此事,网友纷纷感叹“男孩子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啊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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